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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佑
瞿佑(一作祐)(1341-1427)字宗吉,自号存斋,钱塘人。洪武初以荐历宜阳训导、迁周府长史。永乐间以诗祸谪戍保安,洪熙元年放归。著有《香台集》、《乐府遗音》、《剪灯新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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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瞿佑生于明经世家,年少时即能诗,颇有诗名,谙熟典故。14岁时其父友人张彦复即兴以鸡为题,让他赋诗。佑当即脱口吟道:“宋宗窗下对谈高,五德名声五彩毛;自是范张情义重,割烹何必用牛刀。”四句诗各自点出四个鸡的典故,格律工整。张拍手称绝,因此诗名远扬。当时著名诗人杨维桢至钱塘,年方14岁的瞿佑见杨的《香奁八题》,即席奉和,俊语叠出,受到杨维桢的赏识,袖其稿而去。瞿佑与当地文人凌云翰亦是忘年交。凌云翰曾作咏梅词《霜天晓角》、咏柳词《柳梢春》各100首,号“梅柳争春”,瞿佑一日之内全部作和,凌云翰惊叹不已,呼瞿佑为“小友”。
洪武时期,由贡士荐授仁和训导,历任浙江临安教谕、河南宜阳训导,后升任周王府长史。永乐年间,因作诗获罪,谪戍保安(今河北怀柔一带)十年。洪熙元年(1425)英国公张辅奏请赦还,先在英国公家主持家塾三年,后官复原职,内阁办事,后归居故里,以著述度过余年。宣德八年(1433)卒。
瞿佑多才多艺,却一生流落不遇,抑郁不得志。他的著作有《存斋诗集》、《闻史管见》《香台集》、《咏物诗》、《存斋遗稿》、《乐府遗音》、《归田诗话》、《剪灯新话》、《乐全集》等2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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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简介
瞿佑生活在元末明初,一生坎坷。元统治者的残酷,社会的动乱他都亲身经历,而对明太祖朱元璋企图杜绝文人批评时政而兴起的文禁他更有直接的感受。如他在《剪灯新话》写成之后“藏之书笥”,迟迟不敢发表,刊刻时还用“诲淫”“语怪”之类的话加以掩饰,这些都为他的创作奠定了生活和思想的基础。而在明初严峻刑法而前,文人为避免与统治者直接牴牾而招来杀身之祸,便追慕唐人,借写闺情艳遇、鬼怪神仙的传奇小说来曲折表达自己的思想。《剪灯新话》就是在此历史条件下产生的。
《剪灯新话》是部传奇小说集。主要叙述灵怪、艳情之类的故事。由于作者抱有明确的“劝善惩恶”(《剪灯新话》自序)目的,所以绝大多数故事充斥着因果报应的说教,带有较浓厚的迷信色彩。其中少数篇章表现了青年男女要求婚姻自主的愿望,从侧面反映了元末战乱给人民带来的不幸遭遇。如《翠翠传》里的金定和刘翠翠,本是自主择婚、过着美满生活的恩爱夫妻,但战乱却拆散了他们,使得刘翠翠成了李将军的宠妾,金定为了访妻,备经险阻,夜行露宿,到了李将军处,还只能以兄妹相认,最后是双双殉情而死。故事较为凄婉动人。还有少数作品虽以因果报应说教贯穿篇章,但在不同程度上暴露了封建社会的黑暗。如《修文舍人传》通过阴间和阳世的对比,说明人间官府“可以贿赂而通,可以门第而进,可以外貌而滥充,可以虚名而猎取”的腐败,也表现对冥司用人能“必当其才,必称其职”的向往,字里行间透露出作者对现实的讽刺。又如《绿衣人传》通过女鬼的控诉,指责了权相贾似道残忍暴虐的罪行,也反映了封建社会里达官贵人的姬妾们的悲惨命运。书中不少故事的情节较为曲折,文笔也还明净清新,有一定的艺术感染力。但作者为了显示自己才学,所记答问,有时诗词动盈篇幅,反而破坏了传奇小说的结构,显得支蔓芜杂。
《剪灯新话》成就并不算太高,但它和《剪灯余话》、《觅灯因话》等明代传奇小说,上承唐宋传奇的余绪,下开《聊斋志异》的先河,因此在中国文言小说发展史上有一定的地位。而且,《剪灯新话》的故事情节,有助于谈资,为明代拟话本和戏曲提供了许多素材。《金凤钗记》、《翠翠传》、《三山福地志》被凌蒙初改写成话本,编入《二刻拍案惊奇》中;《寄梅记》被周德清改写成话本,编入《西湖二集》中;《金凤钗记》还被沈璟改编成戏曲《坠钗记》;周朝俊的戏曲《红梅记》采用了《绿衣人传》一些情节。
《剪灯新话》在洪武十一年就已编订成帙,以抄本流行。永乐十五年,瞿佑以七十五岁高龄在流放地保安重新校订《剪灯新话》。据明高儒《百川书志》卷六记载,《剪灯新话》共四卷二十一段(即21篇),与如今我们所见的《剪灯新话》卷数篇数相同。本书有成化丁亥(1467)刻本,明末刻本,清乾隆辛亥(1791)刻本,同治辛未(1871)本,均二卷。1917年董康据日本藏本翻刻,《剪灯新话》足本始重归我国。
《剪灯新话》在中国早已无足本流传。明高儒《百川书志》所载《剪灯新话》4卷,附录1卷,篇数还完全。同治年间出版的《剪灯丛话》里所收的《剪灯新话》只有2卷,篇数已不足。但在日本,却有庆长、元和间所刊活字本,篇数最完备,董康诵芬堂曾据此翻刻。1957年古典文学出版社出版近人周楞伽(署名周夷)的校注本,共4卷20篇,附录2篇。附录中的《寄梅记》,系周楞伽据《古今图书集成·闺媛典》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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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歌特色
瞿佑的诗歌也多是风情绮丽之作,诸如《安荣美人行》、《美人画眉歌》、《阿娇金屋》、《师师檀板》等,都是组织工丽、类似温庭筠风格的诗篇,抒写的感情较为软熟轻浮。但他的一些咏古诗歌,也有一定的兴寄,陈田曾称它是“最为警策”之作(《明诗纪事》乙签卷十三)。《故宫人》结尾诗人发出的“往事兴亡谁与论,亭亭白塔镇愁魂。惟有□霞岭头树,至今犹说岳王坟”的感慨与叹息,寄寓着对误国者的谴责。在《题和靖墓》里,表达了他对林和靖洁身自好、隐沦西湖的崇敬,又另具一番深意。此外,瞿佑有《归田诗话》3卷,类似笔记。此书似是留滞戍所保安时所作,释还后整理成帙。其中记载时人杨维桢、丁鹤的作品,颇有资料价值,但所见较浅,考证亦疏。
瞿佑也善词。其词作多是一些描绘景物的作品,有清新气息。如〔摸鱼子〕《苏堤春晓》在“苏堤十里笼春晓,山色空蒙难认”的背景下,突出“风渐顺,忽听得,鸣榔惊起沙鸥阵”这样场景,颇有诗情画意,在明人词中有一定地位。
瞿佑还仿元遗山《唐诗鼓吹》的体例,编纂了《鼓吹续音》,取宋金元三朝七律1200首,分为12卷。在编纂此书时,他注意到世人过分宗唐贬宋的不妥,认为唐宋二朝诗歌各有所长,是较有见地的看法。但此书并未刊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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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罪缘由
有关瞿佑何时流放塞外的问题,前人对此言之不详。李庆先生据日本内阁文库所藏瞿佑的《乐全稿·乐全诗集》之《至武定桥》一诗中的“自注”:“永乐六年四月,进周府表至京,拘留锦衣卫。自汴梁起取家小十二口至此,蒙拨房屋居住,至今二十一年矣”,从而认定为是明成祖永乐六年(1408)四月,可以信从。
至于瞿佑被贬的缘由,事主讳莫如深,只是说:“向以洪熙乙己冬,蒙太师英国张公奏请,自关外召还,即留乐西府,今又三载,又蒙少师吏部尚书蹇公奏准,恩赐年老还乡。”“自罹罪谪独处困厄中,与妻即睽隔逾十寒暑矣。尚书赵公,指挥高公,太守冯公,长司郑公及诸邻友怜其穷苦独居,皆劝以纳妾。”言辞之间虽充满怨气,但对“罹罪”的真相却又不置一辞。而前人对此说法不一,较有代表性的是如下两种说法。一为郎瑛的《七修类稿》所云:“藩屏有过,先生以辅导失职,坐系锦衣卫。”一为蒋一葵《尧山堂外纪》所云:“以诗祸编管保安。”此外还有其它一些说法,与此大同小异而已。其实,这两种说法是可以统一起来的。
瞿佑之《归田诗话》下卷“和狱中诗”条云:“永乐间,予闭锦衣卫狱,胡子昂亦以诗祸继至,同处囹圄中。子昂每诵东坡《系御史台狱》二诗索予和焉。予在困吝中,辞之不获,勉为用韵作二首。”其中有两句诗说,“一落危途又几春,百状交集未亡身”,反映了瞿佑在狱中的真实心境。这段话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胡子昂亦以诗祸继至”一句。瞿佑在此明确无误地点明了自己罹罪的缘由是“诗祸”。倘我们联想到明初统治者大兴“文字狱”的现实政治环境,瞿佑由诗而惹祸的命运,似乎也并不难以理解。问题在于:瞿佑是如何遭致“诗祸”的呢。有人怀疑他有反叛朝廷之意,似乎不确,从上引瞿佑的“自注”来看,他在“诏狱”期间,虽曾失去人身自由,但仍能“自汴梁起取家小十二口至此”,还“蒙拨房屋居住”,其物质待遇还算可以,与反叛朝廷的“政治犯”有显著的判别。他仅仅是因为“辅导失职”而被“坐系锦衣卫”的。而这“辅导失职”,实也和周王朱橚有关。
张益《咏物新题诗序》得知,瞿佑在青年时期(元末明初),因明经而被荐为训导,曾在仁和、临安、宜阳等地任职。大约在洪武十一年(1378)他三十二岁时,在仁和县结识了周王朱橚以后,两人交往比较密切。如朱橚编有《袖珍方》四卷,专录民间治病药方,而瞿佑也著有《俗事方》一书,专事辑录“民家必备”及“治生”之良方。此书今存,入藏日本东洋文库。据明正德刊本《袖珍方》之朱《序》云:“予当弱冠之年,每念医药可以救夭伤之命,尝令集《保生余录》、《普济》等方。”此“弱冠之年”,恰系他在杭州时和瞿佑相交之期。值得注意的是《千顷堂书目》卷十四著录了李恒的《袖珍方》四卷,其注云:“恒字伯常,合肥人。洪武初,周府良医,奉宪王(引者按:误,应为“定王”)命集。恒,永乐间致仕,王亲赋诗以饯,命长史瞿佑序其事。”可见瞿佑和朱橚之间的关系非同一般。然而,这位周王朱橚不是个安分守己之人。据《明太宗(永乐)实录》记载,他曾因编《元宫词》忤触皇旨,并且因护卫“拘军民商旅之舟装运王府米麦”等事得罪权贵。《明太宗实录》卷七十八“永乐六年四月”条下说:“戊子,钦天监奏木星犯诸王星,上曰:‘前月木星犯诸王星,今复然。’天道不爽。遂悉赐诸王书,俾警省。有告言肃王木英听百户刘成言,辑罪平源卫军者,上曰:‘此下人所为,未必尽出王意。’敕王械成等送京师,因顾侍臣曰:‘王居深宫,岂得悉闻外事。皆由左右小人作威福,于其所好恶者,造饰毁誉于王前。王与之狎昵有素,更不察其是非而一意从之。今过则皆于王矣。故谗佞,德之蠢也,林无虫有木,左右无谗佞有美德,不可不去。”出于家属利益的考虑,永乐皇帝在表面上虽然维护了周王的威信,但他心里一定对朱极其不满:“今过则皆于王矣。”为此,他对当时的皇室以及诸王之侧作了一次严厉的整肃。根据明代的法律,凡诸王有失,其过则在长史。其时,以长史之职伺奉在周王朱橚左右的瞿佑以“辅导失职”之罪,而趁其“进周府表至京”之际,把他“拘留锦衣卫”,也是十分自然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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